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
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副处长、处长、省文
博专家组成员、分管副厅长。
二、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不得破坏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
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核准:
(一)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
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三)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