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
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
和生理缺陷。
第二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劳资处提出,会同安技处、
设备处审核同意后, ?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
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凭市局颁发的 “特种作业操作
证”方可单独操作。
第三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
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收
回操作证,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第四条 .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 ? ? 由安技处复查考核, ?
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五条 .必须加强机重机械安全管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
造,安装使用必须按 ? “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执
行,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处对每台设备都应进行编号、
登记,建立档案资料。
第六条 .起重机械及吊、 ? 索具应定期进行检查、 ?修理和
维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