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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结合
本市工程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解释:本条阐述了《规程》的编制目的。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我市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资料管理水平,结合我市资料管理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解释:本条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的建筑工程范围和单位均做出了
规定。参建单位还应包括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2011年 9 月 1日施行的《天
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对检测单位和图审机构的行为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1.0.3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除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