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7 月 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9月 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7月 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