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 提高建筑节
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能
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 应用
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
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
术备案。
第三条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
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
(三)太阳能、 地热能、 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
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