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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 6月 9日修订)
(2000年 7月 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 2004年 6月 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58号公布,自 2004年 7月 1日起施行, 2015年 6月 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 号修改公布,自 2015年 6月 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 破
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建设项目
和房地产开发、 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
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