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 建立科学公正、
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
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 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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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 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
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 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 内容结论齐全明确
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
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 在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