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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17号)、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 [2008]147 号)和市安全监管局、市
应急办《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津
安监管急 [2009]72 号)的要求, 为了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申报、备案工作程
序,实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评审由申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单
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负责组织。
(一)评审准备
1、申报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答辩小组,答辩小组
成员应包括:单位法人或应急、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技
术负责人;预案编制组负责人;各应急职能部门负责人。
2、申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际情况自行从市、区
(县)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