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 10月 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3月 3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