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含各类专业培训场所,下同)消防安全“四
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验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河
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学校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具有教育功能的组织机构。 包括小学、中学(含
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大
学(含普通大学、高职专科学院)以及各级各类的专业培训学校及
场所。
2.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
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3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4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
2.5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6灭火第一战斗力量
失火现场学校员工在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