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市园林绿
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 建立档案、
卫星定位, 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标挂统一的标识, 并将上述事项完
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
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
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 古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