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
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
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编制财务计划, 加强经营核
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
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
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公司收
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
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
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
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 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
四条 公 司 各部 门和 职员 办 理财 会事务 ,必 须遵 守 本规
定。 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