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 2007〕 54号
发布日期: 2007年 08月 16日
生效日期: 2007年 08月 16日
鲁政办发〔 2007〕5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
十六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