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以下简称工程资质 )管理 ,促进安全技术防范
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发展, 发挥技防工程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 根据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 6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94 )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 《山
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相应级
别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四条
技防工程资质分为一、二、三、临时四个级别,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办理
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