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 3 月 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
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
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
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
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