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
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执法。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 (含工艺生产线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