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日期:
1998年 4月 30日
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90号
(1996 年 4月 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66 号发布 根据 1998 年 4 月 30 日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 90 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
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
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
执行。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
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