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颁布机关:山东省建设厅 颁布文号:鲁建发[ 2000]7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
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 理
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