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维护建
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 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及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
督、检查、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
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诚实
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