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2 年 1 月 7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32 号公布
根据 2004年 7 月 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号修订,自 2004 年 8月 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
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
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
产负责。
第五条 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