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凡不
实行招标投标的,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的主管部门, 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
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
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
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