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促进
建设水平的提高,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
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
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
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
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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