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鲁价费发 [1999]第 73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 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
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 《山东
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 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