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 “开发企业 ”)。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以下简称 “资质证书 ”)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开发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