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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政府采购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含行业和产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 ,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
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
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