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五条 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消防
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
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取得技术鉴定报告后,方可投入生产。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企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