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
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
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 将物业管理区域内
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
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