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 5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 5 月 29
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
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