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
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
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