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二章 建 设
第八条 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
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
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 30日
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
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
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