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
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
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 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
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自然资源、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