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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
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
和绿色化,依据国家《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绿色施
工导则》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
范工程” )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
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
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
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
术指导。具体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
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
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