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 幼儿
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 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
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 体型特
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查技术要点》(建质〔 2010〕109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文件编制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