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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更加
规范有序地开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确保超限
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1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的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
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 或者体形特别不规
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建筑工程。
表一
结构类型
6度
(0.05g)
7度
(0.1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