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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鲁质检特发 [2006]2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保证锅炉维修质量 ,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以下简称《规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条例》范围内锅炉维修工作的单位, 必须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维修许可,
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维修工作;
依法取得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出厂的锅炉;
依法取得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企业可以维修许可范围内的锅炉。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经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