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
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
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