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
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
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
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
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
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
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
大要案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
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
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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