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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高速公路 ,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
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 (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依法建设、养护、经营、开发高速
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