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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 1998〕21 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
中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险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要规范和完善省级统筹,确保基金能够按时足额上缴和划拨,加
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一是将城
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