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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9年 11月 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1年 9月 19日制定、 1997年 12 月 4
日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
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
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维护公共利
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符合防灾减灾、 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
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