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18 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 发展城
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
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
水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 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编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