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 12月 2日山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
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
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
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
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