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
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
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
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 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
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 (以下简称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
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