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晋建建字〔 2001〕1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
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