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号: 晋价房字 [2001]332 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
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按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工程结算审
核除按标准收取基本费外,还可按核增、核减额绝对值之和的 4%~6%计审核费,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
造价,按鉴定后工程造价的 2%~3%计收。咨询服务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
三、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
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