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合理勘查、 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保障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
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探矿权、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穲》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转
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