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明挖基础工程导流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工程与河湖交叉,采用导流施工宜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前应向河湖管理部门申办施工手续,并
经批准。
2. 进入水深超过 1.2m 的水域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溺水的安全措施;遇水
体危及施工安全时,坝和围堰内施工人员、设备必须立即撤出;拆除坝和围堰时,应先清除施工区域内影
响航行和污染水体的物质;围堰应拆除干净,不得阻碍水流和航道。
3. 导流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筑坝范围必须满足基坑施工安全的要求。
(2) 导流管为两排及以上时,其净距应等于或大于 2 倍管径;导流管过水断面、筑坝高度和断面应经
水力计算确定。坝顶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最高洪水位 70cm以上。
(3) 导流管应采用钢管,并稳定地嵌固于坝体中;管外壁在上下游的坝体范围内应设止水环。
(4) 导流钢管吊装应采用起重机进行,人工推移时,钢管前方严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