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99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6) 城科字第 276 号文的要求, 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C
JJ1 - 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
准(道路工程)》 CJJ1 — 81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具
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
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
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