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4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10月 25日市政府第 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
作。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 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具体标准。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 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
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