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 2004〕129 号 )
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村
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东至环城东路、 南至环城南路、 西至通湖大道、 北至
运河)以外,宿城区、宿豫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设施、企业建设、村镇改造等需
要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授权宿豫区
人民政府、 宿城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具
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